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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未央区保障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批捕
来源:检察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5月10日作者:

    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日前在审查批捕17岁的林某、郑某涉嫌盗窃和抢劫案件时,均邀请了律师参与,听取律师辩护意见。

 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,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,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。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,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
  为了使律师在提请和审查批捕阶段能够充分履行辩护权,保障检察机关批捕案件质量。该院侦监部门专门制定了《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的几项规定》,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,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律师,并将律师的材料移交检察机关,为律师会见、阅卷提供便利;公安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之后,要向检察机关通报,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相关权利、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以及保障律师权利等进行监督。